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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伟与戴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戴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戴国栋,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伟与戴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