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号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覃耀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号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覃耀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代表人刘建伟。申请执行人覃耀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春 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吴 勇 金审 判 长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张波代理审判员吴勇金审 判 长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张波代理审判员吴勇金二○一二○一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陆晓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