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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肖红梅,余明强与刘春梅,左丽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梅,余明强,刘春梅,左丽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626号原告肖红梅,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余明强,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春梅,女,40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左丽萍,女,41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肖红梅、余明强因与被告刘春梅、左丽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肖红梅、余明强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2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肖红梅、余明强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红梅、余明强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