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庭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庭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218号原告吴庭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宗锡,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4号。负责人易小伟,经理。被告罗强。委托代理人左爱玲,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庭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主体资格异议,认为涉案肇事车辆桂B×××××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是本公司,而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并提供了保险单号为11409043900040160508的投保单。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错列了当事人,其申请撤销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庭亮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潘小成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侯开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