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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树武申请王思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武,王思海,王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武,男,蒙古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思海,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殿军,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刘树武与被执行人王思海、王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思海、王殿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树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思海、王殿军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077.9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信用社开设的一卡通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