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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反诉被告),住邳州市解放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先国,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邳州市珠江路金御祥苑二期。法定代表人李全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反诉原告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反诉原告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一、准许反诉原告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