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新洲区欢乐时光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新洲区欢乐时光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96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新洲区欢乐时光歌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罗毅,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新洲区欢乐时光歌厅侵害音乐电视作品《一封信》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文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晶晶、人民陪审员夏文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清审 判 员 蔡晶晶人民陪审员 夏文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