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杰与朱宝、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支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朱宝,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朱宝,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24号。负责人王红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晓英,女,住民勤县,该支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朱宝、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支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朱宝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杰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宝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债务利息14000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