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3执8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德山、姜彬、于淑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山,姜彬,于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8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德山,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姜彬,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于淑芬,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德山、姜彬、于淑芬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存账户中的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二、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大全二0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赵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