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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晓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汇,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汇,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陕西省府谷县人,本科文化,个体户,现住榆林市定边县兴源南区*号楼****室。被执行人高军,男,汉族,1977年5月6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小学*单元***室。马晓汇申请执行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故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马晓汇。2016年4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高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