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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军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李献红,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负责人申秀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军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