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731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0249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不拍卖被执行人何某名下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豪苑鹏翔阁26C(房产证号码20××35)。本院认为,双方已就本案的执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依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