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22-2号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谢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7元,减半收取5318.5元,由淮南市皓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