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甘秀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秀芳,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01-3号申请执行人甘秀芳。被执行人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方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