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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法执字第008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信用社与李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法执字第008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马连山被执行人邹晓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前法执字第00865号之五裁定书,于2016年0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邹晓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晓亮至令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晓亮在中国工商银行0603xxxxxxxxxx99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2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辛瑞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