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军、何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李志军,何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美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文,男,系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被执行人李志军,男。被执行人何福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军、何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