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78王化春申请执行李树峰、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春,张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春,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树峰被执行人张丽艳王化春与李树峰、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树峰、张丽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化春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5906.9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树峰、张丽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化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树峰、张丽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化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