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牟舰、郭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牟舰,郭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牟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郭晶,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426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牟舰、郭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牟舰、郭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牟舰购买的,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二道区,项目名称: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丘(地)号:5-80/30-14以下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房号:109;房号:119;二、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