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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万利诉被告张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利,张云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91号原告董万利。被告张云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万利诉被告张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迁移新址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