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万利诉被告张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利,张云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91号原告董万利。被告张云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万利诉被告张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迁移新址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