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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滨海支行与吴会王志强王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滨海支行,王海伟,吴会,王志强,王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84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滨海支行,住所地:黄岛区。代表人李格英,行长。被告王海伟,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吴会,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志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发平,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滨海支行与被告王海伟、吴会、王志强、王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王海伟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本院无法向被告王海伟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吴广银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