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白宇、关丽娟与夏增力故意伤害一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621刑申1号白宇、关丽娟:你因夏增力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2)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12)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查,原审被告人夏增力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是夏增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在公安机关与被害人亲属所达成。本案卷宗移送法院后,本院原承办人分别询问了被害人白书才的母亲孙秀兰和白书才长子白峻,对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所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进行核实,并告知其享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白书才的母亲表示,该协议是其亲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建议法院对夏增力从轻处罚。原承办人向白书才的母亲和白书才长子询问白书才妻子及次子地址及联系方式时,其二人均称不清楚而未予提供,而且白书才的母亲还称,“我们在签协议时,我们家人和白书才的媳妇和儿子都说过这件事,他们同意赔偿9万元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害人亲属不提供白书才妻子及次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也无法联系到白书才妻子及次子对协议书进行核实,在此情况下才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判。本院认为,虽然申诉人主张“本院原审的民事赔偿协议没有取得被害人关丽娟与次子白宇的认可,没有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从而认定被告人夏增力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该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均应为无效,以该协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明显属于证据不足”,但申诉人的主张所适用的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均系2013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而原审时间是发生在201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本案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真实有效,证据确实、充分。关于申诉人主张的“原审对被告人夏增力减轻处罚而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原审对被告人夏增力的量刑并不只是基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一个情节,同时还基于夏增力在清网期间投案自首以及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责任。所以本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当时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夏增力减轻处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而且本院判处夏增力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原判决应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