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住友重机械工业(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富荣、何素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住友重机械工业(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富荣,何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123号申请执行人住友重机械工业(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号文广大厦**楼****室。委托代理人:郑益飞,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富荣,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新村**号。被执行人何素琴,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新村**号。原告住友重机械工业(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富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3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于2015年1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了何素琴名下车辆,期限为24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18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素琴名下位于越城区盛世名苑3幢201室、世茂天际中心4522室的房产,期限均为36个月;但上述财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本院在本案中暂不宜处置。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1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