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16执恢27韩瑞增李海菊与宁玉林所有权确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增,李海菊,宁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韩瑞增,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学府家园**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菊,女,1955年1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宁玉林,男,1937年3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号*号楼*单元***号。上列当事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城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 中 红审判员 郑 宜 平审判员 胡新和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