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兴、唐海花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兴,唐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96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刘兴,男。被执行人唐海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兴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晓华审 判 员 严 刚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