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阿尔山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浩特市顶鼎装饰有限公司、李越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尔山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顶鼎装饰有限公司,李越超,张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阿尔山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周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顶鼎装饰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李越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越超,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乌兰浩特市顶鼎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立志,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乌兰浩特市顶鼎装饰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执行阿尔山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浩特市顶鼎装饰有限公司、李越超、张立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顶鼎装饰有限公司、李越超、张立志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臣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李凤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连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