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静与陈小强、董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陈小强,董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静,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陈小强,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董强华,女,1979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陈小强、董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强银行存款55000元及利息。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董强华银行存款28000元及利息。(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