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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娟、崔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秀娟,崔超,山东益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赵诚,张茜,赵健,崔洪光,陈会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秀娟。被执行人崔超,身份事项同上。被执行人山东益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诚。被执行人张茜。被执行人赵健。被执行人崔洪光。被执行人陈会艳。本院在执行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娟、崔超、山东益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赵诚、张茜、赵健、崔洪光、陈会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