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张晓彤与唐国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彤,唐国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4号原告:张晓彤,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唐国影,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孙美霞(与被告唐国影系夫妻关系),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张晓彤为与被告唐国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晓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4日,被告唐国影欠原告张晓彤轮胎款6.950.00元,约定2015年6月19日前还款,经多次催款,至今未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轮胎款6,950.00元。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的买卖关系发生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方通轮胎供应处与盘山县储通运输有限公司之间,而本案的原告张晓彤受盘锦市双台子区方通轮胎供处经营者张海生的委托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不适格,应该由盘锦市双台子区方通轮胎供应处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刘淑梅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