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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于振远、于海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于振远,于海艳,周术强,肖婷婷,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肖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085号申请执行���刘宏伟。被执行人于振远。被执行人于海艳。被执行人周术强。被执行人肖婷婷。被执行人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被执行人肖黎黎。本院在执行刘宏伟与于振远、于海艳、周术强、肖婷婷、高密市金诺纺织厂、肖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