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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丁家桂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桂,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家桂,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家桂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