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丁家桂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桂,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家桂,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家桂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