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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海军与被执行人陈广保、王小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军,陈广保,王小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军,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陈广保,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王小二,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执行人赵海军与被执行人陈广保、王小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海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广保、王小二履行给付1.457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静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