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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爱珍、孙昶正与庞林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珍,孙昶正,庞林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955号原告王爱珍,农村居民。原告孙昶正,农村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希合。被告庞林书,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原告王爱珍、原告孙昶正诉被告庞林书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过庭审调查,本院认为,被告庞林书因本案所涉事件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该案宜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后再行处理,原告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珍、原告孙昶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退还原告王爱珍、原告孙昶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学辉审 判 员  徐建军人民陪审员  韩美云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