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保翠与汤传友、阜阳市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翠,汤传友,阜阳市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304号原告:赵保翠,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孙大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传友,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阜阳市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徐艳秋,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翠诉被告汤传友、阜阳市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保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翠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姜允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