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王丽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王丽芹,赵小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834号原告张秀华,女,生于1965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李健民,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芹,女,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赵小妮,女,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负责人车洪尧。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秀华与被告王丽芹、赵小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秀华负担。审判长 岳秀娟审判员 张道泉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