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书军、李荣庆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书军,李荣庆,史宝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书军。被执行人李荣庆。被执行人史宝泽。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书军李荣庆史宝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娄建武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劳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