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郝凤莲与刘永军、李润先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莲,刘永军,李润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郝凤莲,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刘永军,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李润先,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凤莲与被执行人刘永军、李润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托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万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