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郝凤莲与刘永军、李润先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莲,刘永军,李润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郝凤莲,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刘永军,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李润先,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凤莲与被执行人刘永军、李润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托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万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