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李沧区金永乐达日用品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李沧区金永乐达日用品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95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沧区金永乐达日用品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金永乐达日用品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沧区金永乐达日用品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审 判 员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福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