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玉妹、龚显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妹,龚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妹,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龚显玉,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徐玉妹与龚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衢常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玉妹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傅生伟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潘友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