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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苗舒诉高耿亮。杨迎春。高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苗舒,高耿亮,杨迎春,高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275号原告张苗舒,女,汉族。被告高耿亮,男,汉族。被告杨迎春,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高耿亮之妻。被告高侯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苗舒与被告高耿亮、杨迎春、高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苗舒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苗舒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苗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张苗舒承担。审判员  张永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