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柳×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6858号原告柳×,男,1985年2月1日出生。被告张×,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道民,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秋影。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艳飞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