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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柳×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6858号原告柳×,男,1985年2月1日出生。被告张×,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道民,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秋影。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艳飞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