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出租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0日0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驾驶号牌为浙B×××××号出租车(搭载被害人袁某)沿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赛力工业园附近路段时,因注意不够与王某临时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袁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2016年5月1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蒋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袁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本院(2016)浙0206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交警部门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