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宜与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宜,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265号原告:孙宜,女,汉族,现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汪和秋。原告孙宜诉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方优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