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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宜与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宜,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265号原告:孙宜,女,汉族,现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汪和秋。原告孙宜诉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方优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