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望奎县运输公司与董刚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运输公司,董刚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望奎县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石江锋被告董刚,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望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运输公司与被告董刚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县运输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运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望奎县运输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