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蔺海满危险驾驶罪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720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蔺海满,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榆树市华昌街九委副组。本院在执行榆树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蔺海满危险驾驶罪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榆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