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诉大竹县团坝镇民生配气站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林,大竹县团坝镇民事配气站,陈宏平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2700号原告陈昌林,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轩,四川省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竹县团坝镇民事配气站,住所地大竹县团坝镇江卫村。负责人:陈宏平。被告陈宏平(曾用名陈洪平),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万祥,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雄辉,四川省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大竹县团坝镇民生配气站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林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昌林负担。审判员 罗雪梅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孜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