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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戬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戬,关景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戬,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印宏,吉林市船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景平,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上诉人徐戬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戬于2016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退回25元,剩余25元,由上诉人徐戬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