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永祥与被申请人蓝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祥,蓝贵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永祥,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蓝贵忠,男,1953年8月3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永祥与被申请人蓝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浦江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张永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祥申请再审称,2015年10月13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欠申请人800万元,申请人自愿减免200万元,余款600万元每年给付100万元,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约给付,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发现调解书遗漏一项重要内容,即被申请人不按约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就全额欠款申请强制执行,现要求撤销原调解书,确认申请人有权全额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原审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且原审调解时,张永祥也未提出如蓝贵忠不按约支付,可就全额欠款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陈述,因此,张永祥主张原审调解书存在遗漏无事实依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孔征兵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