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肖先清与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先清,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肖先清,男,汉族。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肖先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4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4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姚国东审判员  文建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