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郑小花、李平海与金志芳、金晓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花,李平海,金志芳,金晓波,金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55号原告:郑小花。原告:李平海。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金志芳。被告:金晓波。被告:金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花、李平海与被告金志芳、金晓波、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花、李平海撤回对被告金志芳、金晓波、金鑫的��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花、李平海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