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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魏雪飞申请崔希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雪飞,崔希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魏雪飞,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崔希昌,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双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魏雪飞申请执行崔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希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